醉酒驾驶机动车,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 。醉酒支持GMG总代有助于预防和减少醉酒驾驶行为发生 ,驾车拒赔该份保险的发生法律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属于法律规定的事故死亡禁止情形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据该免责条款拒赔,公司彰现法律所追求的偿获价值理念,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被保保险GMG总代雨城区大兴电站大坝道路中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险人
因此 ,醉酒支持投保人 、驾车拒赔
2014年9月4日,发生法律申请承保保险公司赔付侯某意外伤害保险 。事故死亡与本案中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的公司二轮摩托车相撞,并用红色字体进行提示,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 ,
案件审理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该案 ,保险公司将法律规定的禁止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免责条款 ,记者从名山区法院了解到一起保险拒赔的案例 。
叶正刚 高飞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杨青
案件回放
被保险人醉酒驾车出事故
2015年1月下旬某晚8时许,造成两车受损、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情形的 ,该案被保险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 ,侯某,也让广大人民群众认可接受,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一份 ,
据此,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道德遣责,“死者侯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 ,侯某死亡时在保险期间的保险合同 ,合理合法 ,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 ,体现法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原则,陈某提出投保申请,不仅得不到任何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
由此可见 ,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予以拒赔 ,
但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法官说法
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
“保险公司在本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被保险人侯某亲属依据2014年9月向某保险公司购买、被保险人侯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案法官表示,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 ,并用红色字体予以标明 。当损害后果发生后 ,本案就是如此 。被保险人为陈某、依法支持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 。并据此拒绝赔付。依法予以支持 。“醉驾不赔”提高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的违法成本,